販賣機安裝約定事項
我要購買
加入詢問車
我要兌換
產品說明
訂金三成、付訂後安排出機相關事宜,出貨前需再付五成,活動結束後一周內結清尾款
出租(出借)人:點石成金有限公司 (以下簡甲方)與承租(借用)人(以下簡稱乙方)
約定事項:
1.於裝機時乙方同意交付新台幣五萬元整予甲方,做為單台設備保證金,可接受即期票、現金匯款;合
作期間內,乙方無違反任何約定事項,則甲方得於契約屆滿時,乙方皆交還完整無損之設備及附屬配件
後,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予乙方。
2.新台幣五千元整,約定於每台出機前一次付清租金,可接受即期票、現金匯款;若有延遲或收不到款
項之情形發生時,甲方可不經乙方同意,拆回所租賃之機台、設備及附屬配件;租約未期滿,乙方要求
拆機時,所收之租金不予退還,合約未滿一年則以一年計算,充當設備保養金及拆機雜項開銷。
3.乙方因下列約定之事項而造成違約時,若雙方無法取得共識,需賠償保證金作為違約金,甲方可自行拆回
租(借)之設備及其附件,乙方不得要求退回剩餘租金;甲方如違反下列約定之事項,亦須賠償等同保證金之
金額作為違約金,且須全額退還保證金。
4.前述設置機之機台設備及其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所有,乙方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,使用及操作機
台若有人為或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造成損壞或遺失時,若責任歸屬非屬甲方,則乙方應負完全維修或賠
償之責任;若設備遺失時,甲方以該設備當時之市價求償損失,乙方若未能履約時,甲方得向乙方追收
違約金。但若乙方同意維修或賠償時,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違約金。
5.乙方不得將上述所租(借)用之設備出售、轉租、出貨、讓與、出借、抵押或其他任何處份,如有第三者
或法院對乙方之場所進行查封、扣押時、乙方需出面證明此設備係屬甲方所有之財產,乙方若係因經營
不善,致店鋪無法繼續經營時,須於十天前有義務通知甲方拆回其所安裝之設備,否則視同違約,乙方
需付違約金;若至甲方無法收回設備者,乙方負全責。乙方須付該設備當時之市價以示負責,甲方不得
向乙方要求違約金。
6.乙方不可自行或請他人將機台設備遷離至上述地點,如需遷移至其他地點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負擔其
遷移安裝費,甲方則需在告知新地點後7個工作天完成遷移作業,如違反該條文雙方需付違約金。
7.乙方應負責機台電源供應,並負擔其電力費用,若於租賃期間店鋪有轉讓情形發生,則乙方必須於接獲
店舖轉讓情事後5天內或轉讓20天前有責任通知甲方,乙方需依約定期限內通知甲方並不得要回其剩餘租
金。甲方需退還保證金並不得要求違約金。
8.甲方負責機台正常之運轉,乙方不得私自拆解機台,修理調整內部零件;機台若有損壞、故障或其他異
常現象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;不得另請水電工或自行拆卸修理,若造成機台損壞,由乙方負賠償之
責。
9. 機台於正常使用狀況下故障(非人為因素),現有甲方派員免費維修,甲方須在3個工作天內派員維修完成
,乙方不得藉此為理由要求甲方賠償其故障期間之營業損失。若機台無法當天維修至正常運作,甲方隔天
仍需派員維修至好,乙方僅付甲方一次現場檢修費及來回交通費。如機台維修需超出3個工作天,則甲方須
於機台維修第3天起,提供臨時替代機台使用;但若原承租機台無法返還,則甲方需負責該包膜費用並不得向
乙方要求運費及安裝費。
10.機台於下列狀況應由乙方自行排除 :卡鈔.卡幣.卡罐.卡包.或消費者操作解說更換螺旋等問題。人為因素故
障之情形至現場檢修費1,000元及來回交通費每公里8元含過路費用。若維修2處地點以上,交通費以單一處地
點計算之。
11.合約到期乙方歸還設備如外觀有凹痕、刮傷,甲方向乙方酌收新台幣1,000元/處,單機最多不得超過3,000
元,作為甲方烤漆費用,甲方可自乙方支付押金內扣。
12.合約到期乙方歸還設備如外觀毀損、破裂,乙方應負擔修繕費,甲方可自行從保證金內扣除,如外觀損毀至
無法修復,乙方應以該設備當時之市價買回。
13.合約簽訂之交機及設置日期,若無法如期,甲方需於7個工作天前告知乙方並不得超出原交機及設置日期3天,若
超出日期第4天起,逾期天數,乙方得向甲方每日酌收新台幣500元/台。
14.現場提供之插座電路必須保持乾燥及安全,且具有防觸電功能,否則產生漏電等爭議問題,由地點主自行負
責。
15.本契約書ㄧ式二份,甲、乙雙方各執ㄧ份為憑;又若因本契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
出租(出借)人:點石成金有限公司 (以下簡甲方)與承租(借用)人(以下簡稱乙方)
約定事項:
1.於裝機時乙方同意交付新台幣五萬元整予甲方,做為單台設備保證金,可接受即期票、現金匯款;合
作期間內,乙方無違反任何約定事項,則甲方得於契約屆滿時,乙方皆交還完整無損之設備及附屬配件
後,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予乙方。
2.新台幣五千元整,約定於每台出機前一次付清租金,可接受即期票、現金匯款;若有延遲或收不到款
項之情形發生時,甲方可不經乙方同意,拆回所租賃之機台、設備及附屬配件;租約未期滿,乙方要求
拆機時,所收之租金不予退還,合約未滿一年則以一年計算,充當設備保養金及拆機雜項開銷。
3.乙方因下列約定之事項而造成違約時,若雙方無法取得共識,需賠償保證金作為違約金,甲方可自行拆回
租(借)之設備及其附件,乙方不得要求退回剩餘租金;甲方如違反下列約定之事項,亦須賠償等同保證金之
金額作為違約金,且須全額退還保證金。
4.前述設置機之機台設備及其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所有,乙方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,使用及操作機
台若有人為或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造成損壞或遺失時,若責任歸屬非屬甲方,則乙方應負完全維修或賠
償之責任;若設備遺失時,甲方以該設備當時之市價求償損失,乙方若未能履約時,甲方得向乙方追收
違約金。但若乙方同意維修或賠償時,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違約金。
5.乙方不得將上述所租(借)用之設備出售、轉租、出貨、讓與、出借、抵押或其他任何處份,如有第三者
或法院對乙方之場所進行查封、扣押時、乙方需出面證明此設備係屬甲方所有之財產,乙方若係因經營
不善,致店鋪無法繼續經營時,須於十天前有義務通知甲方拆回其所安裝之設備,否則視同違約,乙方
需付違約金;若至甲方無法收回設備者,乙方負全責。乙方須付該設備當時之市價以示負責,甲方不得
向乙方要求違約金。
6.乙方不可自行或請他人將機台設備遷離至上述地點,如需遷移至其他地點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負擔其
遷移安裝費,甲方則需在告知新地點後7個工作天完成遷移作業,如違反該條文雙方需付違約金。
7.乙方應負責機台電源供應,並負擔其電力費用,若於租賃期間店鋪有轉讓情形發生,則乙方必須於接獲
店舖轉讓情事後5天內或轉讓20天前有責任通知甲方,乙方需依約定期限內通知甲方並不得要回其剩餘租
金。甲方需退還保證金並不得要求違約金。
8.甲方負責機台正常之運轉,乙方不得私自拆解機台,修理調整內部零件;機台若有損壞、故障或其他異
常現象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;不得另請水電工或自行拆卸修理,若造成機台損壞,由乙方負賠償之
責。
9. 機台於正常使用狀況下故障(非人為因素),現有甲方派員免費維修,甲方須在3個工作天內派員維修完成
,乙方不得藉此為理由要求甲方賠償其故障期間之營業損失。若機台無法當天維修至正常運作,甲方隔天
仍需派員維修至好,乙方僅付甲方一次現場檢修費及來回交通費。如機台維修需超出3個工作天,則甲方須
於機台維修第3天起,提供臨時替代機台使用;但若原承租機台無法返還,則甲方需負責該包膜費用並不得向
乙方要求運費及安裝費。
10.機台於下列狀況應由乙方自行排除 :卡鈔.卡幣.卡罐.卡包.或消費者操作解說更換螺旋等問題。人為因素故
障之情形至現場檢修費1,000元及來回交通費每公里8元含過路費用。若維修2處地點以上,交通費以單一處地
點計算之。
11.合約到期乙方歸還設備如外觀有凹痕、刮傷,甲方向乙方酌收新台幣1,000元/處,單機最多不得超過3,000
元,作為甲方烤漆費用,甲方可自乙方支付押金內扣。
12.合約到期乙方歸還設備如外觀毀損、破裂,乙方應負擔修繕費,甲方可自行從保證金內扣除,如外觀損毀至
無法修復,乙方應以該設備當時之市價買回。
13.合約簽訂之交機及設置日期,若無法如期,甲方需於7個工作天前告知乙方並不得超出原交機及設置日期3天,若
超出日期第4天起,逾期天數,乙方得向甲方每日酌收新台幣500元/台。
14.現場提供之插座電路必須保持乾燥及安全,且具有防觸電功能,否則產生漏電等爭議問題,由地點主自行負
責。
15.本契約書ㄧ式二份,甲、乙雙方各執ㄧ份為憑;又若因本契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